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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車安全操作規程20條注意事項
作者:admin 發布于:2011/10/13 累計瀏覽:3525 次
一、吊車司機應知道哪些有關知識? (1)司機應了解所操縱的吊車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。 (2)惠州市吊車司機應熟悉指揮信號、指揮手勢和下邊生產工藝知識。 (3)司機應知道吊車機電設備的保養和維護知識。 (4)司機應熟知吊車安全操作規程、標準化作業程序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。 二、吊車安全操作規程20條注意事項 答:(1)吊車司機應經過一定訓練,了解吊車的構造、性能和熟悉操作方法。在工作中精力要集中,操作中不準吃東西、吸煙、看書、看報和閑談。工作中不準打盹睡覺,酒后禁止操作。 (2)吊車作業中,按“十響鈴”規定,發出警告信號。 (3)駕駛吊車應用控制手柄來操縱不可利用安全裝置來停車。操作中雙手把牢控制手柄,不可單脫手或雙脫手,以防發生突然情況,不能采取緊急措施。 (4)吊車有兩人工作時,開動吊車或離開工作崗位時,均需通知對方。 (5)多人掛鉤時,司機只能服從吊運前確定的其中一人指揮開車。但對任何人發出危險停車信號,司機都應緊急停車。 (6)吊車在吊運過程中。如遇到起升機構制動器失靈,司機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柄推到下降滿檔位置,再開動大小車,找安全地方。落下重物。 (8)有主、副鉤的吊車,應把不工作的吊鉤升到接近極限位置的高度。鉤上不準掛其它輔助吊具,不允許兩鉤同時吊運兩個工作物。 (9)操作過程中,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或聽到不正常聲音時,應將物件穩妥降落,并立即停車檢查,排除故障。未查出原因禁止開車。 (10)吊運物件要穩起穩落,不能一下子起吊和一下子下落。更不許大搖大擺地開風車去吊運。 (11)操縱吊車,應合理掌握控制器手柄,除兩手外。不允許用身體其它部位轉動控制器。 (12)吊運過程中,被吊物件高度要高于地面設備或其它物件0.5m以上。 (13)除停車檢查外,任何人不可在橋架或吊車軌道上行走或通過。 (14)使用起重電磁鐵的吊車.應標明指定的工作區域,區域內不可有人進入,以防重物墜落,發生事故: (15)惠州市吊車,在吊運重物件,滿載、液體金屬或危險品時,吊前要檢查一次起升制動器,起吊后要試驗起升機構制動器的可靠性。吊運鋼水、鐵水的吊車起升機構必須設兩套制動器,在吊運重物時,禁止調整制動器。 (16)吊車在吊運中,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等故障,使重物無法放下時,司機應馬上鳴鈴,通知下面人員讓開,司機及地面指吊工不準離開崗位,要立即將危險區用繩子圍起來,并設警戒,任何人不得通過,將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,然后找人檢查處理。 (17)吊車大、小車在盡量不碰撞終端停檔的情況下,緩慢地靠近邊緣位置,并防止與另一臺吊車碰撞。只有在一臺吊車發生故漳情況下。才允許用空負荷的一吊車來緩慢地推動另一臺吊車。 (18)司機操縱吊車要認真執行“十不吊”規定。 (19)在閉合。主電源前。應將所有控制手柄罱于零位。 (20)在操縱吊車時,控制器手柄應逐級開動,不可將控制器從正轉位置直接轉到反轉位置。 |